1 一般規定
1.1 游泳池的循環水凈化處理系統中必須含有池水消毒工藝。
1.2 消毒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殺菌消毒能力強;
2 對水和環境污染小;
3 對池水水質影響小;
4 對人體無刺激或刺激性很小;
5 對建筑結構、設備和管道無腐蝕或僅有輕微腐蝕;
6 消毒劑用于游泳池的池水消毒時,應征得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有關部門的批準。
1.3 游泳池的消毒劑和消毒方式,應根據使用性質和使用要求確定,并符合下列要求:
1 世界級和國家級競賽和訓練游泳池應采用臭氧或臭氧–氯聯合消毒;
2 對于使用負荷較大、季節性和露天的游泳場所,宜使用長效消毒劑;
3 室外和陽光直接照射的游泳池宜采用含有穩定劑的消毒劑;
4 室內游泳池不宜使用含有穩定劑的消毒劑。
1.4 消毒設備的選擇,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設備簡單、安全可靠、操作和維修簡便;
2 計量裝置的計量準確,且靈活可調;
3 投加系統能自動控制,且安全可靠;
4 建設費和經常運行費用合理。
1.5 消毒劑余量及副產物應符合《游泳池水質標準》CJXXX-2006的要求。
2 臭氧消毒
2.1 采用臭氧消毒時,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臭氧應采用負壓投加在過濾器之后的循環水管道上;
2 臭氧應在投加點之后與反應罐之間設置在線混合器;
3 臭氧投加量應按下列規定確定:
1) 如采用全流量臭氧消毒方式時,臭氧投加量宜為0.8~1.2mg/L;
2) 如采用分流量臭氧消毒方式時,臭氧投加量宜為0.4~0.6 mg/L;
4 應設置臭氧與水接觸反應的反應罐,且接觸反應的時間,應滿足下式的規定:
CT≥1.6 式中
C——臭氧投加量(mg/L);
T——臭氧與水接觸和反應的時間(min);
5 應設臭氧尾氣處理或再利用裝置;
6 臭氧投加系統應采用全自動控制,并與循環水泵聯鎖。
2.2 臭氧的投加方式,應根據游泳池的類型和使用要求,按下列情況確定:
1 對游泳池水質要求較高,游泳池的使用負荷經常低于標準設計負荷,需要避免氯消毒劑使用的游泳池,應采用本規程第5.2.3條全程式全流量臭氧消毒系統。
2 對游泳池水質要求較高,游泳池經常處于正常負荷時,需要減少氯消毒劑使用的游泳池,應采用本規程第5.2.2條半程式全流量臭氧消毒系統。
3 對游泳池水質要求較高,游泳池滿負荷或有可能超負荷情況時,允許使用氯消毒劑的游泳池,應采用本規程第5.2.5條半程式分流量臭氧消毒系統。
4 原有游泳池增加臭氧消毒時,應采用本規程第5.2.4條全程式分流量臭氧消毒系統。
2.3 臭氧采用全流程消毒方式時,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池水水面上空空氣中的臭氧含量不得超過0.2mg/m3;
2 池水水中的臭氧含量不宜超過0.05mg/L。
2.4 臭氧與水的接觸的反應罐構造,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反應罐的有效容積應符合本規程第6.2.1條第4款的規定;
2 反應罐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:
1) 罐內應設回流隔板,確保臭氧充分溶解和不出現短流現象,傳質系數不得小于90%;
2) 罐體應設檢修人孔、進水管、出水管、觀察窗;
3 反應罐應采用抗臭氧腐蝕的塑料及316L不銹鋼等材質制造;
4 反應罐應能承受0.6Mpa的水的壓力。
2.5 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時,應設置活性炭吸附罐,并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宜采用顆粒活性炭,并應具有吸附性能好、機械強度高、化學穩定性好、再生能力強等特性;
2 活性炭的粒徑宜為0.9~1.6mm,比表面積不應小于900m2/g;
3 活性炭層的有效厚度不得小于500mm,過濾速度為30~35m/h;
4 承托層的組成應符合本規程第5.4.5條的規定;
5 活性炭吸附過濾罐應采用316L不銹鋼制造,且耐壓不宜小于0.6Mpa,構造應符合本規程第5.4.4條的規定。
2.6 活性炭吸附過濾罐的反沖洗,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活性炭層的最終水頭損失為0.05~0.06Mpa時應進行反沖洗;
2 反沖洗強度為15~18L/m2·s,沖洗歷時為5~8min,膨脹率為25~35%;
3 反沖洗用水采用游泳池池水。
2.7 臭氧發生設備宜安裝在通風良好、環境溫度不高于35℃的單獨房間內,房間內應設緊急切斷電源、環境臭氧監測和報警裝置。
2.8 輸送臭氧氣體和臭氧溶液的管道應采用高強度、高承壓、耐負壓和抗腐蝕管材,并有與其他管道不同的標志。